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是在谈恋爱期间,男方开通各种信用卡交给女方使用,那么女方通过信用卡刷的钱,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呢?是否需要归还呢?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恋爱期间
女方要求男方办理信用卡供其周转
徐先生与涂女士曾经是一对情侣,热恋时,两人有半年时间都共同生活在一起。在此期间,涂女士通过微信询问男友能否办理一张信用卡帮自己周转。徐先生表示可以办,但不知如何处理还款的事。涂女士说,不用担心,由她来还款。
在随后数月的微信交流中,涂女士指导徐先生申办信用卡、提额、套现等。徐先生拿到信用卡后,将信用卡交给涂女士使用并告知了密码,由涂女士刷卡使用。
分手之后
男方将女方告上法院要求还钱
之后,两人发生争执,恋爱关系破裂。徐先生要求涂女士返还所有借贷的金钱,涂女士不愿意。两人协商无果,徐先生将前女友涂女士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涂女士认为,她和徐先生于2018年1月至6月期间系恋人关系并同居,徐先生诉称的款项是赠与,且所有的资金均用于了共同生活开支。
同时,徐先生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就借款、还款期限及利息等达成合意,双方并未建立借款关系,也不应当支付利息。
法院调查
两人之间金钱往来数额巨大
经法庭调查,徐先生开通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均交给涂女士使用。同时,徐先生还开通了网上贷款平台的借贷项目。
经核实,徐先生信用卡消费金额共计9万余元,利息1万8千余元,共计10万余元。网络贷款金额为5万余元,利息等相关费用为1万3千余元,共计6万8千余元。另,徐先生通过支付宝向涂女士转账7万,包括网络贷款金额5万余元,涂女士通过支付宝向徐先生转账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涂女士需归还徐先生14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徐先生是在涂女士的指示下向贷款平台贷款,收到款项后也直接转账给了涂女士。徐先生也没有通过其他任何书面形式表示钱是赠与给涂女士的。故涂女士抗辩赠与的理由无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关于信用卡消费。涂女士曾试图从各种渠道贷款并且从多张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和数额已经超出了通常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的标准。由此涂女士辩称刷卡系用于共同生活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徐先生共计向涂女士支付借款并产生利息共计19万余元,涂女士共计向徐先生还款4万余元,故涂女士还应当向徐先生支付14万元。法院遂做出判决,涂女士向徐先生返还借款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分手后讨还金钱”的案例见诸报端。其实,在恋爱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用于共同生活的费用,甚至会有一些大额的金钱往来。为了这些钱,曾经的恋人闹上法庭。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哪些金钱花费可以支持,哪些金钱往来不支持,都是需要有证据支持的。
法官特别建议,在恋爱期间,如果涉及大笔金钱往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往来、手机转账等,甚至像本案这样把以本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拿给对方使用,请事先商定钱款性质,并以合法形式予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