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民众消费观念的转变,信用卡消费形式日益为普通民众所接受,而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也不断增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及辖区两级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类民事纠纷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民事纠纷呈现以下特点,需引起关注。
一是银行发卡审查简单粗略。近年来,信用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个别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相对弱化审查环节,往往只对申领人采取简单的形式审查后即予以办理信用卡,导致部分信用卡流入到资信能力较差或恶意办卡透支的群体当中,之后因其无力偿还欠款导致纠纷案件发生。
二是银行对重要的约定事项未尽充分说明义务。当前,办理信用卡签订的客户协议及领卡确认书均系银行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虽然明确约定了各方的责任义务,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信用卡经办人对于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重要约定事项,往往未充分履行提醒、告知义务,而部分申领人在没有认真阅读协议条款便直接签字确认,对重要事项约定内容并未真正知悉,一旦产生逾期费用,易产生抵触抗拒心理从而引发诉讼。
三是滞后诉讼增大纠纷化解难度。该院调研发现,部分银行出于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对于多次催收无果的欠款,往往没有第一时间起诉,而是待诉讼案件累积一定数量后一并向法院起诉,致使催收周期延长,利息、滞纳金随之增长,纠纷化解难度相应增大。据统计,2014年以来,该院辖区的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受理信用卡纠纷中,除本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占所有案件总标的额的22%,因此,滞后诉讼是导致该类费用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是持卡人诚信意识有待加强。该院调研发现,部分持卡人缺乏风险防控意识,使用信用卡非理性过度消费,而少数持卡人办卡时即无偿还意图,或无偿还能力,透支消费后,便以各种方式拖延、逃避还款。
对此,重庆一中院建议:一是银行需加强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发卡审查机制,明确必审事项,细化审查措施,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审查深入到位,降低交易风险。
二是银行需强化提示义务。针对信用卡申领中的格式合同重点条款,应严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特别是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利息、滞纳金的计算方式等易引发双方争议的事项。
三是及时采取诉讼等救济措施。健全完善信用卡欠款催收的制度机制,尽量缩短催收周期,一旦发现持卡人具有无力、无法偿还等情形,及时采取诉讼等救济措施,降低纠纷化解难度。
四是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推动建立更加完备的个人征信体系,进一步整合银行、公安、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的信息资源,为银行审核查实申领人的相关信息提供更加完备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