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几乎每人手中都一张或几张信用卡,信用卡的发放量增加,致使信用卡犯罪数量激增,集中最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传统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为代表的信用卡犯罪案件数量的攀升;二是以非法套现、养卡等新型信用卡违法犯罪为代表的新类型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日趋增多。
剖析信用卡犯罪发生的复杂原因,不排除少数犯罪分子事先预谋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情况,但大多数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生与信用卡的发放、管理、监督工作不严存在密切关系。
对于信用卡犯罪数量激增,应该如何治理信用卡犯罪呢?
一、进一步严格规范信用卡的发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概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
二、对非法套现行为的刑事打击要遵循谦抑节俭的刑事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刑罚资源的支出。即违反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规定,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累计套现交易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此类门槛还尚嫌过低。理由有三点:1、将现金退货的非法套现方式纳入刑事惩治范畴,似没有必要;2、套现的定罪数额可予以相应提高。当前非法套现呈泛滥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对特约商户管理不严造成的,如果相应的管理措施跟上,相信非法套现的现象将大幅减少。
三是对养卡行为要遵循区别对待的刑事评价原则。养卡与非法套现联系紧密。所谓养卡,就是持卡人因无法及时还清欠款,将信用卡和密码告诉养卡人,由养卡人信用卡中介公司先替自己偿还信用卡欠款,再用这张信用卡在养卡人的POS机套现,并加收手续费。如果到下一个信用卡还款日前,持卡人仍无足够现金还款,还可再找信用卡中介公司继续养卡,这样就不会因欠款形成不良记录。
在对养卡行为进行刑事评价时,不应将持卡人和养卡人一律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应区别情况分别予以认定:1、持卡人事后能够及时还清银行欠款的,对其行为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2、持卡人如果超过规定限额或者限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3、持卡人与养卡人通谋非法占有信用卡套现金额的,对两者均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4、养卡人在查实的非法套现犯罪活动之外,尚持有大量他人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