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在原告某银行处申办信用卡一张,原告通过审核后向其发卡,后被告未按领卡合约及章程约定按期偿还透支款,原告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利息及费用。被告抗辩信用卡非本人使用,是案外人使用,应由实际使用人还款。
裁判结果
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申请表、领卡合约及章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抗辩非其本人使用信用卡,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贷记卡欠款,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本人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原告亦向其本人发放信用卡,不存在胁迫、伪造情形,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及章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关于被告抗辩该卡由他人使用,款项不应由其偿还的意见,首先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次即使被告将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也是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与原告无关,透支款应由信用卡申请人即被告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由被告偿还相关款项。
法官提醒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的付款方式,是银行或其他机构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信贷服务,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需支付现金,先透支消费待结账日时再还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卡在我国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该消费方式并持卡消费。而小额信用卡的办理无需任何财产抵押即可申请,持卡人在透支消费后是否还款完全取决于其个人信用,这就要求持卡人必须约束自身消费冲动,养成良好的信用卡消费习惯,以本人还款能力为前提适当消费,切忌过度消费导致无力还款。
关于出借信用卡,持卡人更应擦亮双眼,谨慎处理。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实际增加了银行及持卡人的风险。出借信用卡由他人使用的透支款,无论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如何约定,若借用人未按期偿还,银行仍可向持卡人主张返还透支本金、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能以此为由不予偿还透支款项,持卡人偿还后可向实际使用人主张。但因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信用卡,尽量不予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