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景某从2008年开始通过透支信用卡套现,先后恶意透支了本金人民币8万余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日前,景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2008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景某在深圳某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持卡人景某自2008年9月4日开始刷卡套现,用于做生意及日常生活开支,到还款日时,只还其中的一小部分款项。
由于生意一直亏本,景某透支的款项越来越多,欠款也已无力偿还,但为了维持日常的现金周转,他便继续透支。
截至2009年4月13日,其共欠该银行本金加利息高达10万余元。
2009年12月开始,银行工作人员及委托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发函等形式催促景某还款。为了躲避银行催款,景某将办卡时所留的手机号码给其妻子使用。银行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的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就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此,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在透支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量力而为,在还款日到来时及时偿还所欠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