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806专案视角下的信用卡套现洗钱风险防范
信用卡套现使客户躲避了开卡和还款环节的资格审查,利用资金分拆转移等方式制造消费假象,混淆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视线,从而为洗钱者清洗资金提供了便利。
近几年,银行信用卡业务不断发展,但由于在技术、法规及管理等方面存有不完善之处,使得信用卡业务成为一把双刃剑─在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洗钱工具。在2009年破获的辽宁省806信用卡非法套现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交易、转移消费款项等方式,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7000余万元人民币。这其中蕴涵着较高的洗钱风险,凸显信用卡业务领域洗钱风险防范亟待加强。
信用卡套现手法隐蔽
信用卡套现者,指通过开立空壳公司申请POS机等方式为持卡人套取现金以收取手续费获利的公司或个人。
首先,集中申请信用卡。通过伪造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个人资料,或者借用、伪造他人资料等手段,套现者首先集中向多家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且申请授信额度较大,以便于套取大量资金。
其次,伪造虚假交易记录。在掌控信用卡后,通过事先注册的空壳公司申请POS机,进行虚假交易背景下的刷卡消费,伪造信用卡交易记录,从而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
再次,分散转移刷卡款项。在刷卡后的较短时间里,将空壳公司账户内的虚假消费款项分拆成数笔小额资金,之后迅速转入由其控制、以个人或他人身份开立的储蓄卡中,以达到混淆资金去向的目的。
最后,提取现金偿还贷款。待刷卡款项转入储蓄卡后,持卡人通常会立即提取现金,然后按照虚假交易明细,在每张信用卡免息还款期结束之前,足额偿还银行信用贷款,最终完成整个资金套现过程。也有一部分客户选择转账方式接收资金。
信用卡套现蕴涵洗钱风险
信用卡套现并不单纯是为了获取非法套现收入。由于信用卡套现使客户躲避了开卡和还款环节的资格审查,利用资金分拆转移等方式制造消费假象,混淆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视线,也为洗钱者清洗资金提供了便利。
第一,主观选择:基于信用卡业务特征的洗钱者利好偏好。一是洗钱行为隐蔽性强。持卡人通常只需通过特约商户POS机刷卡并签名确认即可完成一次资金结算。套现者在利益驱使下,根本不会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商业银行很难在第一时间掌握持卡人身份和交易的真实用途,更谈不上及时发现洗钱行为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二是洗钱成本相对较低。以806专案为例,利用信用卡套现洗钱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商户POS机刷卡扣率(一般为单笔消费的1%,特殊商户可以与银联公司约定适当降低扣率)以及资金转账费用(电子银行通常单笔手续费上限为25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两部分。
第二,客观条件:信用卡洗钱风险控制的薄弱之处。一是风险防范措施缺位。各商业银行为争夺市场份额,盲目追求量化考核指标,放宽商户POS机准入条件和信用卡申请条件,为大量虚假交易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较少主动实施信用卡可疑交易动态监测和存量客户身份再识别工作,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更是少之又少。二是机制与制度建设滞后。各银行普遍未建立针对信用卡异常交易的反洗钱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尚未制订针对信用卡业务的反洗钱细则,导致相关工作开展无章可循。三是信息技术手段落后。各银行普遍未开发针对信用卡业务的反洗钱交易监测系统,未设置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指标。四是信息共享机制缺失。五是专业反洗钱人才匮乏。
第三,可利用的便利: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洗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