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拾得信用卡取现的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7月21日,张某某在一家银行ATM机上等候取钱时,发现前面的取款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正处于取款状态,遂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分六次从该卡中提取现金13200元,并将信用卡取走。7月24日,张某某将其中的12 0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携带剩余的1 200元在博兴县某超市购物时被抓获。案发后,涉案赃款及银行卡被追缴并全部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