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男子张某拥有9家银行的12张信用卡,并透支15万元未还。9月25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张某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合议庭经过评议,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连同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20.9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现年32岁的张某,金华市婺城区人,原是金华某事业单位司机。199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未缴纳),投入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于今年6月13日被押回金华市看守所审查。
张某每月工资一千多元,由于平时花钱大手大脚,这点工资根本不够花费。为了套取现金,张某盯上了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后因原先办理的几张信用卡经常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就想到多办一些信用卡套取现金,用来周转填补其他信用卡里的漏洞,周而复始信用卡漏洞越来越大。
经审查查明,2007年7月份以来,张某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以其本人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等9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共12张,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套取现金、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循环使用上述信用卡用于其个人挥霍和偿还高利贷利息,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55919.71元未归还,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建议,在银行与公安和民政部门之间、各银行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并在跨行之间形成风险评价信息的共享,形成类似的黑名单,对于在多家银行申办信用卡的或者存在不良记录的人,严格控制其再次申办信用卡。个人不良信用一旦发生,各银行相互通报,杜绝在多家银行恶意透支的案件发生。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