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已至
是不是总觉得钱不够花
有的人可能会通过办信用卡
提前消费
信用卡理应由公民个人
进行管理和使用
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将信用卡
用作牟利的工具
近日
古田法院审结一起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
案情回顾
据悉,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甘某某(另案处理)从周某某、吴某某、游某某、邱某某等17人处租用个人银行卡41张,为其上线“平头哥”(另案处理)提供支付结算账户、取款等帮助,从中获利13000余元。
期间,林某某等人让吴某某帮助取款,并支付好处费。吴某某在一次取款中,伙同朱某某等人将取的199700元私藏,并谎称其被抢劫。
法院审判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在庭审时对持卡的数量有所辩解,但是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坦白的认定。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到的银行卡41张,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