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信用卡全额计息引发的争论从未间断。近日,有信用卡客户因未全额还款产生大额利息,将某银行诉至法院,再度引发社会各界对于信用卡全额计息的关注,甚至不少媒体将之定性为银行“霸王条款”。全额计息屡次成为热议焦点,难道银行真的蛮不讲理?持卡人又能从中吸取什么经验和教训?
全额计息检验“契约精神”
随着信用卡日益普及,当刷卡成为一种习惯,却也容易让人忽视信用卡最根本的属性——借贷关系。信用卡不仅是支付结算工具,同时还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借贷关系的实体象征。换言之,客户刷卡交易的过程,其实形成对银行资金的借用,为此承担相应的利息在情理之中。
换个角度,客户一旦刷卡交易,银行就要为此承担资金成本、运维成本和坏账成本,收取贷款利息是为了维持信贷业务正常运转。央行1999年颁布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但如果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也就是说,当持卡人未能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其应付银行的利息就要从每笔刷卡交易各自的银行记账之日起、按照账单所列示的金额计收,直到还清为止。这正是不少消费者对于全额计息存有理解偏差的关键。
根据央行最新颁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卡行对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条件和标准等,均拥有自主决定权。持卡人刷卡消费是即刷即享的,在享受权利的那一刻,同样也是根据银行规定来履行义务的开始,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守住信用卡“还款”底线
既然借了钱就要连本带息地还,那么信用卡的优势体现在哪儿?如上所述,多数发卡银行都为客户提供免息还款期待遇,如果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能全部还清欠款,即可享受最长达50多天(自刷卡消费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免息期。一旦超过免息期未还或未按期全额还款,就要计息。
为了让持卡人尽可能多地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避免出现逾期这类影响个人征信记录的情况,2013年7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对信用卡还款提出明确要求,设置“至少3天”的还款宽限期,对在宽限期内还款视为按时还款,设置“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的差额,对未清偿金额在差额范围内的还款视为全额还款,即“容时容差”服务。可以说,这是对全额计息问题的善意回应。
可是,“至少3天、10元”的宽限,在很多消费者看来依然不够,尤其发生逾期还款后,持卡人总以“无心之过”、“无意之失”作挡箭牌。无论是寻求银行无底线的退让,还是无视约束而强调个人理由,都违背了信贷消费赖以存在的承诺和信用。因此,无论是信用卡持卡人还是银行发卡机构,在“合理”之前,都应守住“合法”的底线。
如今,信用卡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刷卡消费是为了方便实惠,更要避免因人为疏忽而产生额外经济负担。业内人士建议,申办信用卡之前,务必充分了解相关合约条款,对利息收取等核心问题更要明了无误。与其逾期费息产生后想方设法挽回损失,持卡人不如一开始就对还款规则了解清楚,自己守住还款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