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数张伪造信用卡,流窜到各地去套取密码,获密后将密码提供给给卡人,可从中获得较高的劳务费。3月7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孙某两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2年8月份,被告人吴某、孙某从他人手中取得数张银行信用卡。给卡人承诺两被告人若成功套取到信用卡密码并查询到卡内可用金额后,将支付卡内可用金额的15%-20%作为其劳务费。
随后,两被告人和胡某(在逃)携带数张信用卡和三顶假发窜至广州市火车南站,利用他人身份证购买了高铁车票来到株洲。到达株洲市后,三人决定前往比较偏远的株洲县自动取款机处套取信用卡密码。抵达株洲县县城后,三人到县城一宾馆开房休息,并计划第二天套取携带的信用卡密码。
当晚,公安机关在两被告人所住宾馆开展清查行动时,发现两被告人神色慌张、形迹可疑,后搜查到两人包内有三顶假发、数张署有不同人名的信用卡和三张他人身份证。警方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吴某、孙某所持有的信用卡均为有磁条信息的伪造信用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孙某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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