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王某答应了帮朋友保管东西。就在他收到快递包裹的那天,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他抓获。随后在他身上、签收的包裹内及其住处,共缴获多张他人银行卡等物。近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陈某(另案处理)将他人委托购买却无法托运出境的大量银行卡快递给了朋友王某,让王某代其保管。2015年5月27日,王某在中山市坦洲镇某小区签收了陈某寄给他的包裹并在还没有打开的情况下,就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从王某身上以及收到的包裹内缴获银行卡33张、身份证25张、U盾和密码器54个、手机SIM卡26张及手机等物。后公安人员又在王某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的住所内缴获其收购的他人银行卡80张、存折12张及他人身份证16张、手机SIM卡25张等。
据了解,王某在侦查阶段虽供述公安人员在其住处缴获的银行卡都是他从上家购买并用于转卖获利的,但当问及上家的具体情况、银行卡的来源及转卖对象时,王某均无法给出具体答案,并声称没有见过上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声称只知道陈某有银行卡要寄给他,但对银行卡的来源、数量并不清楚。至于在王某住所缴获的银行卡等物,王某则解释:“有的是密码过期,有一部分是被挂失了,具体数量不清楚。”
经查,在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时,包裹尚未打开,一审法院对辩护人所提不应将从包裹内获得的银行卡认定为王某非法持有的意见予以采纳。2015年12月9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除此之外,缴获的他人银行卡等物予以没收。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