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张敏银行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一审原告、二审被告张敏办理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三笔,共计29060元,后退回5896元,累计被盗刷23164元。一审被告、二审原告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均判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败诉,判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赔偿张敏资金损失23164元及相应利息。
据判决书,2017年9月25日,张敏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额度为29000元。2018年11月29日,张敏持有的该信用卡分别于凌晨3时44分、3时48分、3时58分,在南京消费两笔11000元、13080元,在南宁消费一笔4980元。三笔消费均为购买东方航空机票,购票乘客为席某、郑某、涂某某。
张敏称,信用卡被盗刷时其正在位于泰安市的家中睡觉,并表示涉案信用卡一直由自己保管未丢失过,也不认识席某等三人。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涉案三笔消费均凭信用卡密码、支付密码、动态验证码进行操作,何人何地消费不是其识别责任,不应认定为盗刷,并且第一笔盗刷发生后张敏未及时挂失导致损失扩大。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还表示,张敏丈夫知道涉案信用卡密码并在不安全设备上有消费行为,这可能导致信息泄漏。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三笔消费均为伪卡交易是盗刷行为,盗刷损失由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承担。
除信用卡纠纷案败诉外,交通银行近期也收到不少罚单。
7月29日,泰州银保监分局披露信息称,因贷款资金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对交通银行泰州分行罚款5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高飞罚款5万元。
8月1日,吉林银保监局披露信息称,因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对交通银行长春亚泰支行罚款3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靖岚给予警告。
8月11日,央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披露信息称,因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对交通银行漳州分行罚款2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李森罚款1.5万元。
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发布信息显示,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罚款50万元;因未按规定对账户进行备案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3万元。此外,时任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林栋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