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持有多张他人信用卡,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4月14日晚,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建设派出所民警巡逻经过金融大厦时,发现2名青年男子在该大厦自动柜员机前形迹可疑。民警上前盘问,发现其中一名男子携带数张非本人的信用卡。民警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审查。经审讯,一名男子叫彭某,另一名叫彭小某(另案处理)。民警从彭某处扣押其持有的他人信用卡36张。其中,有8张系用他人已经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在审理过程中,彭某退缴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获利的赃款1600元。
此案承办法官欧蓉静介绍,《刑法》第177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欧蓉静认为,彭某持有36张信用卡,实际查明其非法持有的信用卡为8张。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对于无法证明其非法持有的28张信用卡,则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推定其不对28张信用卡负责,而仅对其已查明的非法持有的8张信用卡定罪量刑。彭某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其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