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名下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三个月不归还,且经银行两次催收仍不归还的话,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即日起,由市公安经侦局与市银监局联合开展的防范和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百日专项行动正式启动。记者从经侦部门了解到,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一万元以上三个月未还,经银行两次催收仍不予归还,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公安部破案会战的工作部署,为有效遏制银行卡恶意透支案件的蔓延,建立诚信的信用体系,市公安经侦局与深圳银监局即日起联合开展为期100天的防范和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专项行动。据悉,该专项行动是继2010年市经侦局联合深圳银监局打击银行卡犯罪以来又一新举措,也是警银双方联合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全国先例。
公安经侦民警告诉记者,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行为。持卡人名下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三个月不归还,且经银行两次催收仍不归还的话,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视具体金额不同,轻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