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8月,买房人张某与卖房人杨某、居间人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杨某位于某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100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1万元,首付款60万元、拟贷款40万元。合同还约定杨某存在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等行为的,张某可以要求杨某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杨某清空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房价上涨,杨某拒绝过户。张某要求杨某承担违约责任,杨某配偶王某提出卖房未经其同意,主张杨某、张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问:买房人张某主张卖房人杨某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本案中,卖房人杨某及其配偶王某已将拟出售房屋腾空,王某参与了履行卖房行为,即:当买房人有证据证明出售房屋系卖房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卖房人再以配偶不知情主张卖房合同无效的,不能得到支持。因此,买房人张某可以向卖房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生活中,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核实是否属于夫妻或者家庭共有房屋,对于上述房屋一定要求其配偶或者共有人签字或者出具书面意见,以免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买房人能够证明“有理由相信卖房为卖房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是可以请求继续履行的。当然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而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主张相应的违约金或者差价赔偿,上述情形亦可以在双方的合同中予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