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献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私刻假章案。
2017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衡水、邯郸等地散发办证、刻章小广告,招揽客源,在自家一房间内伪造各类印章、证件。去年7月23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671枚,国家机关证件2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260枚,伪造居民身份证1个,伪造、买卖部队印章14枚,同时查获大量印章模具、民警个人手章、长条形印章、制假工具及原料。经司法鉴定送检的16枚印章和1张身份证均系伪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张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犯伪造、买卖部队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提示,制售假证假章违法,购买、使用伪造的证章同样可能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