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女士向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并借给同事使用,而同事在透支后并未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蔡女士归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等。近日,市一中院终审支持了银行的诉请。
据了解,2009年7月,蔡女士向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蔡女士对其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全部债务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信用卡只限蔡女士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除蔡女士以外的他人或机构占有及使用,否则视为蔡女士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卡办好后,蔡女士把这张信用卡借给同事郑某使用。银行则向蔡女士邮寄对账单,蔡女士也未提出过质疑。
郑某透支1.5万元后既不去银行还款,也不向蔡女士还款,之后索性玩起了失踪。蔡女士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决定对郑某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而银行则就该笔款项向蔡女士进行催讨,蔡女士认为应由郑某归还,双方协商不成,银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请。蔡女士不服上诉。
市一中院认为,银行与蔡女士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真实有效。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蔡女士应当对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债务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并约定蔡女士不得将卡借给他人使用,蔡女士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约定。对郑某使用信用卡形成的欠款,银行有权要求蔡女士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