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对一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嫌疑人曹某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曹某与被害人董某属同一家公司职员,二人在同一班组。被害人董某于2012年3月用本人的身份证办了两张银行信用卡,一张为光大银行的,一张为深圳发展银行的,但并没有开通,两个装卡的信封一直放在单位宿舍的更衣柜里。2012年9月下旬,被害人董某的手机分别收到光大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发给他的短信,告知他的银行卡共被取现8000元人民币。直到2012年10月29日银行又短信通知他还款,他才去单位宿舍的更衣柜内找那两张银行卡,发现竟然没有了。于是董某分别到两个银行查询,确认他的这两张信用卡确实被取现和消费了,董某立即向警方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曹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曹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2年9月14日凌晨,曹某发现董某信封里的信用卡,并将卡取下。同时,曹某发现董某更衣柜上层的手机,于是曹某用董某的手机将两张信用卡开通,并将两张信用卡窃走。之后,曹某使用这两张信用卡,在ATM机上多次取现共8000元人民币。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曹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