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终审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获罪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三人均系福建安溪人,他们了解到,在老家安溪有人为进行电诈骗,专门收购身份证和储蓄卡。于是自2009年10月,由陈桂皇向安溪老乡陈建明购买了大量他人的居民身份证,陈建明将上述居民身份证邮寄至北京市后,王建评、陈志锋指使苏华荣、吴雄威等人使用上述居民身份证在海淀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等银行网点,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办理银行卡,并将居民身份证及所办理的银行储蓄卡以每套(包括1张居民身份证和4张银行储蓄卡)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建明。据查,在京期间,被告人苏华荣、吴雄威的吃住花销由被告人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共同负责,出售银行储蓄卡所得赃款由被告人王建评管理。
2009年11月27日,被告人吴雄威在北京市双榆树知春里邮局冒用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卡时被邮局工作人员识破,并被正在邮局进行预防电信诈骗宣传的民警当场抓获。后经吴雄威指认,民警在北京市海淀区前八家超市附近的网吧将被告人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抓获,在北京市海淀区前八家3号其暂住地内将被告人苏华荣抓获,并从被告人吴雄威、王建评等人的随身物品和暂住地内,起获各种银行卡共计42张,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10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9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9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8张、招商银行储蓄卡3张、中国银行储蓄卡3张,此外,还有陈兵等人的居民身份证35张。据他们交待,此前,他们按照550元一套的价格已经卖出了六十套,获利数万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评、陈桂皇、陈志锋、苏华荣、吴雄威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