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伴随着银行卡产业的飞速发展,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蔓延迅速,严重威胁银行、合法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危害金融支付结算体系的稳定。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是促进我国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本文作者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当前信用卡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特征,并提出针对性的司法应对措施。文章分三次连载。
信用卡违法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而且侵害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并且有可能对国家金融资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信用卡违法犯罪数量增长迅速,涉案金额屡创新高,社会危害性大,其中尤以信用卡诈骗案件为显著。
全国涉及信用卡的违法犯罪一直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以其中最为常见的信用卡诈骗为例,据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信用卡诈骗案件6362起、涉案金额4.4亿元,分别是2008年同期的2倍和2.38倍。2010年1月至4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信用卡犯罪案件6700多起,涉案金额达59.6亿元,破案4800多起,挽回经济损失近1亿元。
以上海市为例,信用卡诈骗成为金融犯罪重灾区。从2006年到2010年,该类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收案分别增长30.0%、61.2%、71.7%和45.6%,结案分别增长37.3%、57.4%、67.4%和56.4%。至2010年,全市法院共收信用卡诈骗案件高达948件,涉及犯罪人数1000人。信用卡诈骗犯罪快速增长,已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
(二)信用卡犯罪不断向上游犯罪发展延伸,犯罪分子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信用卡犯罪呈现智能化、专业化、集团化、跨国化的特征。
随着现代经济犯罪的专业化和复杂化,信用卡犯罪早已经不局限于信用卡诈骗等传统信用卡犯罪领域,而是不断向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等上游犯罪延伸,逐步形成了完整的犯罪链条,并且呈现专业化、集团化特征。窃取信用卡信息、制作、运输、销售、盗刷等各个环节,都由专业的犯罪组织承担,各个环节又相对独立,甚至在许多环节上是纯粹的代工关系,呈现出分工专业化、手段智能化、组织集团化、犯罪地跨国化的特点,使得防范和侦破工作十分复杂和困难。
(三)跨境信用卡犯罪明显增多,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信用卡犯罪向我国转移加速。
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往往利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法律制度的不同,逃避打击。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现行刑法对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并不轻,但是针对信用卡犯罪各个环节的特点在犯罪构成上细化不够,规定还不够周密。这样就容易使我国成为下一个集中实施信用卡犯罪活动的目标。从近年发生的案例看,信用卡犯罪向我国转移的趋势十分明显。
(四)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
POS机套现、网上支付套现、电话支付套现等行为急剧增长。
有关数据显示,仅在2008年,中国银联帮助收单机构发现并经其调查确认后进行撤除POS机、暂停刷卡交易等处理的违规套现和高风险商户就超过1.7万家,信用卡套现已经成为我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过程中最大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和各发卡机构沉重的心理负担。信用卡套现行为严重损害了发卡银行的利益。部分信用卡套现行为可能损害被盗用信息的持卡人的利益,扰乱了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成为滋生银行卡违法犯罪的温床。
(五)网络信用卡犯罪成为信用卡犯罪的新趋向。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信用卡的使用也由原来单一的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发展到包括在
RFID机上拍卡感应使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等多种更为便捷的使用方式,因此,网络也成为信用卡犯罪侵袭的目标。由于一方面网络信用卡犯罪具有高技术性、跨域性、隐蔽性、即时性等特征,另一方面目前网络经济的安全防范体系依然存在严重的疏漏,使得信用卡犯罪的网络化倾向日益严重。
(六)涉及的罪名较为广泛,恶意透支等传统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
信用卡犯罪涉及的罪名较多,有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非法经营罪等共计十个罪名。在上述十个罪名中,发案数最高的还是恶意透支等传统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包括一人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虚构、伪造企业名称或注册空壳企业团办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虚假资信证明骗领信用卡后肆意透支使用信用卡等。
(作者分别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