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凌蔚) 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柜员机上做手脚,盗走了储户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然后克隆银行卡盗走了储户存款13万多元。为此,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禅城法院昨日对该起储户告银行存款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银行支付储户陈先生所损失的13万多元及利息。
2008年1月8日,陈先生在佛山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今年6月25日,陈先生在该银行柜台使用该卡支取现金1万元,卡内余额显示还有11.8万元。次日,因客户向该卡转存2万元,陈先生通过柜员机查询时看到卡内余额是13.8万元。没想到,6月28日晚陈先生到柜员机提款时,却发现卡内只剩下78.17元。13万多元凭空蒸发。
警方侦查发现,2010年6月26日22时43分至22时46分期间,有人在银行柜员机上安装了盗取储户信息的设备,套取了陈先生的借记卡资料和密码,并在短短两天内,通过转账或取现的方式共从陈先生卡内取出13.8万元。而该案至今仍在侦查当中。
陈先生认为,银行柜员机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和技术漏洞,致使自己卡内资金被不法分子支取,银行应对此负责。今年7月30日,陈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13.8万元和利息592元。
对此,银行表示,银行虽负有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义务,但交易密码由持卡人自行设置和保管,银行也无从知晓。在确认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大前提下,应当推定凭密码交易为持卡人行为或经其同意或授权,或由于持卡人的过错导致密码泄露。因此,对于陈先生所称的损失,银行无任何过错。
禅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对服务窗口设备负有监管义务,虽然已经安装录像设备,但未能及时从录像信息中察觉犯罪分子非法安装设备的行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银行设备对伪卡没有识别能力,是犯罪分子得逞的原因,因此银行在安全管理措施上存在重大疏漏,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先生的存款被支取,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银行赔偿陈先生赔偿损失13.8万元以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