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公司职员张某因冒用顾客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并透支900余元(包括利息、滞纳金等),透支270天,被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金一万元。
2006至2008年间,张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房山支公司任职,期间,他在给顾客朱某办理保险业务时,留存了朱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009年初,张某私自利用朱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信用卡一张并透支。银行将信用卡“主人”朱某起诉至法院,朱某收到起诉状后非常惊讶,并报了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张某传唤到案。
庭审中,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称自己并不知道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属于犯罪行为,自己愿意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并交纳罚金。
法院认为,张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已将透支款项全部还清,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单处张某缴纳罚金一万元。同时,法官提醒市民,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留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