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资讯网给你带来更多的信用卡知识!近日,在福泉警方的不懈侦查下,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成功告破。此次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
2017年10月,代某某出于工作需求,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中银储蓄卡交予韦某使用,期间将韦某使用的手机号码登记为该储蓄卡银行预留电话。
2018年3月,韦某在代某某本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通过手机银行操作,申办信用卡一张,并于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累计欠款1.8万元未归还。遭冒办信用卡且被盗刷的代某后知后觉,在意识到事情严重性后选择报警求助。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韦某对自己冒办且盗刷信用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韦某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拘留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中该罪的量刑标椎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