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深圳市的欧阳某和陈某以帮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在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后, 通过修改信用卡申请表的信息、假冒签名、使用假身份证领卡等方式向银行冒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盗刷金额共计人民币580711.58元。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欧阳海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陈菲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开始,欧阳某和陈某以帮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资料,通过修改信用卡申请表的信息、假冒签名、使用假身份证领卡等方式,分别向深圳市中信银行、包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冒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经查明,欧阳某、陈某共计冒用他人信用卡二十二张,信用卡诈骗金额本金共计人民币580711.58元。两人于今年3月和4月被抓获归案。
此后,欧阳某家属于9月30日退还所欠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包商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240544.7元,双方签订担保还款协议书,上述被害单位对欧阳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欧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协助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