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业内发布《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版)》(以下简称《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显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新冠病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获得新冠病毒疫苗紧急使用同意的疫苗生产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示范条款》中提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示范条款》规定保险责任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在保险期间内,受种者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经有关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结论或鉴定书,由受种者或其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或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的,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及新冠病毒疫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鉴定费用、尸检费用、伤残等级评定费用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条款》规定下列六种情况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是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是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是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是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是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是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与去年10月在业内征求意见的《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不同,《示范条款》中,新冠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所保障的,并非疫苗本身质量造成的损害,而是合格的疫苗在接种操作规范情况下,因个人体质差异,可能出现的严重异常反应而带来的伤害。疫苗质量问题对于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并不被包含在保险责任之中。
业内人士认为,新冠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能转嫁因接种者个人体质差异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对于新冠疫苗接下来的推广能起到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