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元的信用卡欠款未还清,北京大学教授刘某出国交流一年,欠款已经翻了近200倍。日前北京银行将刘教授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信用卡欠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261.35元。(9月20日《新京报》报道)。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标准如此之高,银行收费如此凶猛,当初印子钱、一还三的黄世仁恐怕也只能自惭形秽。毋庸讳言,刘教授应该为自己欠款不还的疏忽承担责任。但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标准脱离了基本的生活常识,实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无论从情理还是法律上都讲不通。
现实生活中,除了像刘教授这样因为出国一时疏忽忘了偿还1.35元欠款的案例以外,银行无节制发行信用卡,明知办卡人无偿还能力,开放透支功能,诱导办卡人大量透支,对办卡人不提醒、不警示,导致消费者承担巨额利息的事情并不鲜见。媒体曾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广州关老伯2年多前从银行透支2万元,利滚利滚到了20多万元的天文数字。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按照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计算,两年时间消费者的透支利息也不应该超过本金。无论是刘教授一年时间欠款1.35元翻了近200倍,还是关老伯2年时间利息达到本金10倍,银行的做法都与抢钱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