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某自称经营珠宝生意,在一次展销会上结识了齐某。赵某对齐某一见钟情,经过不断追求,终于与齐某确定为恋人关系。在恋爱过程中,赵某对齐某颇为大方,不仅经常请客吃饭,而且赠送珠宝首饰,也因此齐某对赵某没有过多的防备之心。
赵某对齐某说,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但是自己已经办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不能再申办了,所以他提出让齐某去多办一些信用卡,再由自己提现和还款,以便生意上的资金周转。齐某认为赵某有还款的能力,所以就答应了他的要求。于是赵某通过齐某,并以齐某的名义分别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发卡激活后由赵某使用。
赵某刷卡消费、取现,透支了十几万元,而本息合计将近20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赵某还是没有偿还欠款。齐某觉得钱越欠越多应该及时还清,可是她找赵某商量这件事时,赵某却人间蒸发一般没有了音信。这下齐某慌了神,她意识到自己是不是遇到了骗子,经过向朋友打听齐某才知道赵某根本没有稳定收入,生意也是亲戚的而非赵某的。齐某向警方报了案。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赵某提出自己并不是持卡人,自己也没有接到银行催收电话,不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是自己和齐某共同使用的,卡是齐某的,每笔消费也都有齐某的签名,所以欠款应该由齐某偿还。齐某说:“在信用卡开卡时,赵某把持卡人联系电话改为我的,方便看短信提醒和还款。但信用卡全都是赵某在使用,签字也是他签的。”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问题1:赵某是否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
首先,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赵某作为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不是持卡人,不具有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型的犯罪主体。
问题2:赵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
赵某没有稳定收入,他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以承诺归还全部款项为由,骗取了齐某的信任,使得齐某将信用卡借予他使用。赵某持卡大量透支,在透支后无法归还的情况下逃匿。由此看来,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且侵害了持卡人齐某的财产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3:出借信用卡应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按照银行的信用卡管理规定,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发卡银行是对持卡人本人催收的,持卡人应当按照发卡银行的规定的条款,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信用卡存在诸多风险,持卡人很可能因为未按时还款而在个人征信系统里面存有不良还款记录,从而影响到日后在银行办理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