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首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一审宣判,主犯付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从犯曹某、王某、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各处罚金。
2011年4月,付某与其网友“阿明”(身份不详)预谋:由付某利用“阿明”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到各银行办理信用卡,再将办好的信用卡邮寄至“阿明”指定的地址,“阿明”按每张卡60元支付付某报酬。同年5月下旬至6月初,付某伙同曹某、王某先后在我省蚌埠市、滁州市、合肥市、六安市、安庆市采取上述手段办理各类信用卡19张。同年6月2日,王某某应付某之邀参与其中,4人又先后在安庆市、池州市、芜湖市、淮南市、宣城市、宁国市等地采取上述手段办理各类信用卡69张。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曹某、王某、王某某共同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