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卡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持卡人用龙卡信用卡(商务卡除外)在建设银行约定的商场(以下简称商场)购买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时,可选择将商品总额平均分成若干期(期数即月份数),通过建设银行分期付款专用POS刷卡交易后,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的业务。
1. 持卡人凭建设银行向其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龙卡信用卡在商场进行分期消费时,须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2. 持卡人在刷卡交易成功后,建设银行将在该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相应的商品总额,同时将该款项一次性垫付给商场。而持卡人须根据相关单据上所列明的每期金额、末期金额和分期期数,按建设银行核定的每月分期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向建设银行按期完全偿还建设银行代持卡人垫付的全数商品价款。
3. 持卡人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现金。
4. 商户分期每期应还本金记入持卡人的当期账单。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一并归还。如涉及持卡人手续费的,手续费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并在分期首个账单日全部记入持卡人账户,由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如发生退货,由于银行已提供相应服务及运营成本,手续费不予退还。
5. 持卡人购买的商品总额将全额占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当持卡人每期按时还款后,可用额度逐期释放。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全部应还款额时,当月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若持卡人未按时偿还当期应还款额,将依据龙卡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协议执行。
6. 若持卡人的龙卡信用卡被停卡、持卡人有其他信用程度降低(建设银行拥有信用程度降低的自主判断权利)、债务不履行或持卡人主动要求停卡时,无须经建设银行特别告知,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本金、费用、相应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7. 有关商品的买卖、价格、商品质量、送货、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均由商场提供,若持卡人与商场之间就商品的买卖、价格、商品质量、送货、退货、换货、运费、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持卡人与商场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持卡人仍应继续按上述约定偿还所欠分期付款债务。前述争议不影响建设银行对持卡人所欠分期付款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
8. 特别申明:持卡人所购商品均由商场提供,商场承担所有与商品及商品销售有关的责任;建设银行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与商场之间无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9. 如持卡人在建设银行垫付了商品款项后发生退货情形,商场同意并向建设银行返还相应款项后,建设银行对于申请人龙卡信用卡账户的分期付款金额和期数进行调整。
10. 持卡人可致电24小时服务热线400-820-0588(非400服务区请拨打021-38690588,境外请拨打86-21-38690588)申请分期交易的提前终止,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11. 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利息、滞纳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龙卡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协议执行。
12. 建设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费率表及其他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若持卡人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本金、费用、相应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