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央行等部门负责人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比如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表示,要求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信用调查制度的约束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约束机制,可以更有效地调和两者,协助这两个方面建立有效的社会约束。 正是由于征信体系的广泛性,其信息收集边界的设置才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某些地方,有关电信欠款的信息连接到个人征信系统。 如果用户拖欠使用电信产品超过三个月,或者签约客户拒绝履行合同,都有可能会被接入征信。这种简单地将商业行为与征信挂钩,对于一些非主观故意的欠费行为,比如停机期间的费用拖欠等,很容易造成以偏概全。
在现代社会中,征信的作用越来越大。 通过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可以弘扬守信者、惩戒失信者,并逐步建立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信。 征信不能不用,但是如果过度使用甚至滥用信用报告,结果将使信用报告系统感到尴尬和不堪重负。因而此次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或者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这也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信用信息采集的边界。
征信不能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征信不能光“好用”,更要“用好”。只有设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边界,做到合法合规、有理有据,才能凸显其信用价值,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