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一女子多次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借走朋友的手机,通过消费套现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事情暴露后,该女子被警方传唤到案。11月13日,该起诉书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今年8月19日,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该女子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9日至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被害人黄某某的住所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借走黄某某的手机,之后通过消费套现盗刷黄某某支付宝花呗人民币16992元、支付宝借呗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7月30日12时许,陈某以同样方式借走黄某某的手机,此后通过消费套现的方式分三次盗刷黄某某的银行信用卡人民币95000元。
2019年12月14日,陈某又借走被害人甘某某的手机,通过消费套现的方式盗刷了甘某某信用卡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于2019年12月29日将人民币30000元归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20日,陈某在琼海市嘉积镇,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甘某某的手机借走,此后通过消费套现的方式盗刷了甘某某支付宝花呗人民币3000元、支付宝借呗人民币14000元。案发后于2020年1月3日将人民币17520元归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21日,陈某经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海垦派出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陈某将部分诈骗款项退赔给被害人黄某某。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人民币17099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陈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