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某、吴某利用他人身份证,先后流窜到江西省、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等多个发卡银行骗领多张信用卡。
被告人韦某、吴某利用他人身份证,先后流窜到江西省、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等多个发卡银行骗领多张信用卡。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韦某、吴某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抓获,查获被告人韦某持有他人银行卡32张、U盾3个,被告人吴某持有他人银行卡26张、U盾2个。
通过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系累犯,被告人韦某、吴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款,判决被告人韦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近日,东胜区法院便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东胜区法院提醒大家,要尽量保管好和自己身份相关的各类证件,不要外泄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以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