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近日下发的《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所有在京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应当依法规范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催收贷款。针对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造成的不良信用信息,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我们需要弄明确,惩罚不是征信系统存在的目的。
事实上,早在2019年,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指出,要防止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和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和扩大。
失信惩戒不是征信系统的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使全台社会守法,建立健全公正的信用体系,提高全台社会的诚信水平。
因此,当用户有不良信用行为时,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应立即撰写不良征信报告并采取惩戒措施,但应提前告知并采取适当的审核和验证措施。
如果用户不知道,或者不是主观故意,用户被记录为不良信用,则相关部门和机构有责任告知用户,为了避免信用数据错误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性。
规范信用信息数据报送的原因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信用信息,让征信系统发挥其原有的价值和作用。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征信系统的存在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因为交易双方都可以直接参考征信报告,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信息收集成本来确定交易的可靠性,征信的存在可以减少社会资金因借贷、抵押而闲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笔者认为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入手,规范征信数据的报送。
首先要明确相关机构的作用,应当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当用户有不良信用记录时,相关机构和部门应立即告知,消除“被不良”“被失信”现象,并积极引导其修复信用。
其次,告知用户有不良征信之后,应给予申诉机会。每个人都可以对自己的不良征信提出异议。否则,如果只是最终结论之后的通知性质,仍然无法保护信用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还应该减少异议处理的程序,减少逾期处理异议和协助调查的现象,给予用户“及时的正义”,最小程度影响其稳定的信用活动。
事实上,规范提交征信数据只是规范征信的一部分。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征信的使用,包括规范有关机构对征信报告的数据记录,杜绝随意登记征信的行为;还要约束征信系统使用者的行为,不应让征信报告成为机构催收或者与用户谈判的筹码。
总结起来, 规范征信数据报送程序,保护用户知情权是完善征信系统的关键举措。今后要坚持“惩戒不是目的,提升信用才是目的”的理念,从征信数据记录和用户行为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征信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