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某信用社工作人员,因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起诉,近日张某被该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0年3月23日,张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分行以购车为由,申请其办理的牡丹贷记卡贷款20万元,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期限为24个月,每月还款8333元,后张某将该款用于砂石生意。
自2010年11月起,张某多次出现违约还款情况,于2011年10月26日全额转透支,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截止2012年3月14日,其累计透支本金77231.64元,利息5185.66元。
法院认为,张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张某系偶犯、初犯,法院遂从轻作出以上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