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已经成为年轻人群中较为普遍的支付工具,除去普通储蓄卡的便捷性,信用卡还有方便周转等方面的优势。然而,因为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多种不当行为,造成持卡人损失并引发纠纷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
丰某是某公司白领,经朋友介绍了解到使用信用卡的诸多优惠,遂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以方便日常特殊开销。 2011年初,丰某至ATM自动取款机取款,因急促离开,误将信用卡遗留于取款机中,待其返还原地寻找时发现卡已被人取走,等到银行挂失后丰某才发现信用卡已被用于购物,花费共计5000元。丰某立即寻找到了商场,并在商场提供的POS机签购单上发现了某陌生人的签名,且该签名与其信用卡上预留签名的笔迹明显不符。更让人疑惑的是信用卡上的签名中第一个字明显不一致,第二个字则有刻意模仿的嫌疑,而第三个字则写成了错别字,名字中的三个汉字均有明显的差异。丰某认为他人模仿的签名普通人能够轻易分辨,然而商场的工作人员却视而不见,商场理应对丰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商场提出丰某的信用卡被盗用是他人行为所致,丰某的损失应当由盗用行为人进行赔偿,且该案已经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由丰某及时报案解决。丰某回应其已报案,但刑事侦查过程一直都难有进展,自身的损失将始终难以弥补,而商场既然在审核中确有过失,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双方争执不下,丰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法院认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商场是否有审核义务、审核义务的内容,审核义务同丰某损失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商场是否尽到了相关审核义务是案件的关键。
丰某认为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关于交易描述的规定,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后,收银员应当核对单据上打印交易账号和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后,将信用卡、签购单回单联等交持卡人。可见,收款人对于银行卡的签名是有审核义务的。然而上述案件中,商场却对笔迹同签名的明显不符置之不理,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商城则认为丰某疏于管理信用卡是造成自身损失的主要原因,商场本身作为审核主体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核义务。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商场赔偿丰某3000元的损失。
律师提醒:信用卡作为价款支付的一种便捷方式,已应用于诸多领域。然而正是由于信用卡的这一特点,才使得信用卡使用中收款人的审核义务变得更为重要,现行的相关规范对于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收款人的审核义务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审核义务的承担并不是一味地加重收款人责任,而是在公平的前提下使收款人与付款人分担风险。在本案中收款人对于笔迹的明显差别疏于辨别,是造成付款人损失无法弥补的部分原因,违反了一般注意和审核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