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站!下车!
路过垃圾桶
高铁票随意一扔
潇洒出站
很多人在搭乘高铁或飞机时
随意丢弃车票或机票
殊不知
票据上的个人信息可能会
被不法分子倒卖
甚至用以盗刷银行卡
近日
金西监狱公布一起利用
个人信息盗刷银行卡的真实案例
华某,男,现年32岁,曾在某知名汽车品牌销售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能接触到大量客户信息。华某在收银时,趁客户不注意,用改装过的POS机或者读卡器复制客户的银行卡信息。
此外,华某还在网上购买大量个人信息,大多是通过遗弃的机票、高铁票扫描识别出来的,或者客户买车、买房、买保险、买理财产品、点击钓鱼网站链接登记的个人信息。价格1块到2块一条,根据详细程度价格不同,比如买车买房的就贵一点,因为详细,而且卡里大概率有钱。
华某交代,只要有身份证号码、对应的已经实名验证过的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就能克隆出一张银行卡。他通过网上购买空白银行卡、制卡电脑、U盾等工具,将个人信息写入空白卡,就能得到一张克隆卡。
因为怕客户开通了手机短信提醒,也怕被银行监控拍到,华某得到克隆卡后并未去ATM取款,而是在异地商场消费、查看余额,购买金银首饰、手机等转手变现。
2016年初,华某克隆了一张卡,卡里有109万元余额,华某与同案商量,付另外一人20%的提成把余额取现。于2016年年底在广东一次性盗刷成功,正是这一次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前的7次作案也被查出,涉案金额高达144万元。
最终,华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55万元。
民警提醒
不要随意遗弃废旧以及在网络上晒机票、高铁票和记载有个人信息的凭证,如要丢弃请将二维码部位销毁;
尽量开通手机银行和账户余额变动信息推送服务;
勿点击不明链接并登记个人信息;
付款时请谨慎确认;
尽可能地保护好个人信息,尤其是详细的个人信息!
顺便正告想通过不法手段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人,请认真学习以下《刑法》法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