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身份证,福建情侣苏梅兰和徐汉城先后办理27张银行卡,并交给上线用于短信诈骗。昨天,朝阳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2年半和3年半,同时向北京银监局发送司法建议。
苏梅兰和徐汉城是一对情侣,都是福建人,生有一子。苏梅兰说,2008年10月开始,一个老乡交给她几张身份证,要求她到银行办理借记卡,每办一张给400元至700元。
法院查明,从2008年10月至去年11月,苏梅兰和徐汉城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办理银行借记卡27张。去年11月10日下午,苏梅兰在朝阳区邮政储蓄银行秀水所办卡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她并非身份证本人,于是产生戒备。随后工作人员拨打苏梅兰留下的联系电话不通,于是报案。
据苏梅兰称,给身份证的老乡是他们的上线,办的借记卡用于短信诈骗,所以上线老乡再三叮嘱他们不要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梅兰、徐汉城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冒领银行卡,数量巨大,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苏梅兰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处罚金5万元;徐汉城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处罚金3万元。
宣判后,承办法官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感教育,完善办卡人身份信息的核查方式。在对办卡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查询时,改变目前通过互联网方式查询身份信息的单一模式,可采用以互联网查询和身份识别仪识别为主,以电话回访、实地查询等手段为辅的多种核查方式,通过技术手段的多样化防范骗领银行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