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高额消费,无业男子以个人或虚假身份证明等手段3年内连办18张信用卡,疯狂刷卡消费,截至案发日,仍有248264.7元人民币、12124.98美元无法返还。
福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外披露,该院对这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范某光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透支款本金248264.7元人民币、12124.98美元返还银行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无固定职业的范某光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领4张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他人信用卡并申领6张信用卡,为他人代办信用卡后以需要开通为由骗走持卡人8张信用卡,共计持有18张信用卡。
范某光为满足个人高额消费需求,疯狂刷卡消费,截至案发日,经发卡银行3次以上催讨,仍有248264.7元人民币、12124.98美元无法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光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范某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