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昨日进行二审
遗失信用卡刚挂失,即被刷卡消费一万余元,市民认为刷卡超市未认真核对刷卡人与身份证照的迥异,并指称其未认真核对签字笔迹导致盗刷,因此状告超市赔偿损失。此案经一审后,法院判决超市要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后超市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一审:判超市担责七成
据市民小江诉称,2009年4月7日晚7时左右,他吃饭后准备付账时,发现钱包丢了,其中有他的身份证和一张中信银行的信用卡。他立即办理了信用卡电话挂失,并报了警。但最终,他的信用卡还是在当晚被人在百佳超市天娱分店刷卡消费了1万多元。小江认为超市工作人员在其信用卡被人冒用消费时,没有发现持卡人与身份证相貌上的差异,同时,冒用人在消费时留下的签名的字体及运笔明显与他本人的签名(包括预留签名)不符,由此可见工作人员也没有尽到认真审核顾客签名的义务。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定此次消费交易并非小江本人所为。法院同时认为,由于小江保管不慎丢失了信用卡,致使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应对此承担30%的责任。而超市作为银联信用卡的合作商户,当其审核认为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未预留签名时,有权拒绝交易。从鉴定结论可知,消费单据上小江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由此可见超市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未尽认真审核持卡人签名的义务,并致使信用卡被冒用造成损失。因此百佳超市天娱分店应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小江7376.6元。
二审:辩称收银员非专家
昨日二审庭上,超市方表示,是事主自己弄丢了信用卡,且商场收银员不是笔迹鉴定专家,小江没有直接证据说明其信用卡有相关签名式样,商场在签名式样没有太大区别的情况下就可以接受消费了。
对此,小江则表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卡不被盗窃,商家是否审慎核对信用卡签名是信用卡能否被冒用的主要原因。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