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不少孩子盗用父母信用卡充值游戏卡、打赏主播,究竟商家该不该退款?还是应由孩子的父母为此“买单”?六一儿童节前夕,今天北京海淀法院就此向大家详细解析。
在近日一起此类纠纷案中,据原告家长张洁(化名)女士称,她经常收到信用卡的扣费提示信息。前两次扣了一二百元,她没多想。但是在一个月内,她竟然收到10次扣费提示,共计8000多元,这是明显的异常消费。张女士跟家里人提起了此事,发现8岁的小强(化名)神情慌张。经过她询问得知,小强迷恋上一款游戏,为了给游戏充值,偷偷使用了妈妈的信用卡。
张女士非常生气,遂以小强的名义将游戏公司起诉至法院,称小强是未成年人,其使用信用卡进行网络消费的行为应属无效,要求游戏公司返还游戏充值费用。
而如今像小强这样的、由孩子私自给游戏充值、打赏主播的案件并不少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此类交易有效吗?海淀法院的王晓丹称,虽然未满18周岁的都是未成年人,但是在法律上未成年人还会根据年纪大小进行细分。《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和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做生意”,小孩出面不管事,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全权代理;和8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生意”,如果未成年人能够纯获利(比如给此年龄段的孩子发红包,他们只要点开了,这笔财产就合法地归属于孩子)或者未成年人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比如坐公交车买票),这些交易都是有效的。此外,如果没有经过其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这些交易就是无效的。
对于未成年人购买虚拟币或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王晓丹认为,由于主播提供表演服务的行为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范畴,所以仍适用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民事行为能力推定规则:“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倘若通过文字或视频聊天,主播能判断出用户为未成年人,就可以推翻行为能力的推定,进而可根据未成年人行为的能力状况,最终确认打赏的效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的,该行为归于无效;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应根据该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