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 商家未核对身份被判赔偿
2011年12月3日,宿迁市民张健民和姐姐一起上街并将信用卡放在姐姐钱包内。
到家后,张健民姐姐发现钱包及弟弟的信用卡被盗,随即拨打银行电话挂失并报警,却被告之该信用卡已在宿迁市一商场的POS机上被盗刷11490元。随后张健民向银行调取签购单,却发现签购单上面的签名是“张兵”,而非自己的姓名,在与商家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健民于今年4月26日向宿迁市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场收银员没有根据规定核对签名,造成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要求商店赔偿11490元及利息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商场在签购单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允许持卡人消费,商场存在一定责任。张健民对自己的信用卡以及密码未妥善保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商场自愿赔偿原告张健民5500元。
按银行和银联公司的规定,特约商户在接受持卡人刷卡时,必须仔细核对信用卡背后签名与持卡人现场签名笔迹是否一致,如发现笔迹相差太大,商家有权拒绝结算。如果由于特约商户未按操作规程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持卡人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是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