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他人将银行卡遗忘在柜员机内,一时萌生贪念,取款1.75万元占为己有,不料因此获刑。近日,冯某被龙岗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12月21日,冯某到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某银行柜员机取钱,发现一张他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遂分七次将卡内1.75万元取出。经查,这是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是被害人卿某某取钱后遗忘的。今年2月23日,民警将被告人冯某抓获。随后,冯某家属向信用卡所有者卿某某归还了全部涉案钱款。
冯某家属退赔后,被害人卿某某书面对冯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冯某所在公司亦出具请求书,称冯某平时遵纪守法,表现不错,此次是因为母亲病重急需治疗,一念之差触犯刑法,属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龙岗法院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如数退还,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犯罪性质,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