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对于信用卡透支的规定有两个方案。
第一个方案毫无疑问是利于持卡人的,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持卡人还了最低还款额,银行计息就应该以未还款的部分计息,而不应该以全部透支额度计算透支利息。
第二个方案是利于银行的,只要银行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就是只要银行告知持卡人即使还了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的计算还要算是已经还款额部分。比如说这个月账单10000,还款日还了最低还款额2000,那透支利息的计算是以10000为准,而不是以8000为准的。如果持卡人已经还了账单的90%,那就应以未还款额部分计息值得注意的是现在通常的计息做法都是以透支额为准,不论还了多少,差1分没还上,计息还是以透支额为依据。
那么你支持哪个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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