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中发现了他人的信用卡怎么办?小编提醒如果在ATM里捡到了他人信用卡,千万不要以为白捡便宜了而盗刷他人的信用卡,据律师称,这种盗刷行为已经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而且犯罪既遂,将会受到十分严重的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别人遗落信用卡 勾起男子贪婪心
今年3月初的一天,大庆某单位职工赵猛(化名)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到让胡路区一银行的自动取款机里取钱。轮到赵猛时,他发现取款机的插口里有一张信用卡,他想肯定是排在自己前面的那个男子遗落的,就分7次共从卡里取出了14000元,然后揣着这张信用卡和钱离开了银行。
回到家,赵猛喜滋滋地跟妻子讲述了自己“捡钱”的经过。妻子说,不是咱们的钱,咱们不能要。可是赵猛说,是主人把信用卡落在取款机里,又不是自己偷的、抢的,为啥不能要。夫妻俩争执了半天,谁也没能说服谁。后来,妻子打电话咨询了一位律师,律师说赵猛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而且犯罪既遂,肯定会受到刑事处罚,现在能做的就是积极退赃,争取减轻处罚。
赵猛想,自己如果真受到刑事处罚,就会被单位开除,他决定听从妻子的建议,把钱还给失主。可是,他又不知失主是谁,妻子提议把钱送到银行。赵猛和妻子来到银行,将钱交给银行行长。行长将此事告诉了在银行内调查此案的侦查员,侦查员将赵猛带到公安局。后来,赵猛因涉嫌犯罪被批捕,赃款退还给受害人。
法院判决
假冒持卡人取钱 犯信用卡诈骗罪
6月中旬,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赵猛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猛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在具体量刑时考虑如下情节:被告人赵猛系自守;被告人赵猛全部返赃。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赵猛进行处罚。
7月初,法院下达了判决:赵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4000元。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审理此案的董法官说,《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盗窃罪。
法律延伸
他人信用卡请勿乱刷
赵猛的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与信用卡有关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关于案件的性质以及定罪问题,人们也争议不断。记者请来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董传伍律师以案说法,讲解一下与信用卡有关的犯罪。
案例一:小王盗窃了别人的信用卡,然后到商场刷卡购物。
解析:刑法第196条第二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这里的“使用”,无论是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还是在柜台上使用,都定盗窃罪。小王这种行为应被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一起抢劫了赵某的信用卡,张某在现场控制赵某,李某拿着赵某的银行卡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钱。
解析: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抢劫罪,抢劫数额为当场提取的现金的数额。
案例三:孙某抢劫周某的信用卡,然后接到父亲病逝的电话,回了老家,没用这张信用卡取钱。
解析:孙某犯抢劫罪。抢劫的数额是信用卡本身的数额(工本费等),或不计算数额,按情节处罚。
案例四:赵某抢劫了信用卡,半个月后才从自动柜员机上取出3000元钱,过了20天后,又到商场刷卡买了一件衣服。
解析:应以抢劫罪(不包括信用卡记载的数额)、盗窃罪(数额为从取款机上取得的现金数额)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案例五:钱某在某商场刷信用卡购物,结算时,收银员吴某故意将钱某的信用卡刷了两次。
解析:吴某构成了盗窃罪。
案例六:商场收银员沈某捡到周某的信用卡,次日就收到了发卡银行的止付通知,仍然从自己工作的商场内选购了一件貂皮大衣,然后利用自己作为收银员的便利,假冒周某的签名,制造了已交款的假相。
解析:沈某自己向自己购物,由于不存在被骗者与处分人,而且遭受损失的是商场,加之吴某又是商场雇佣的收银员,沈某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案例七:张某让朋友黄某拿着自己抢来的信用卡到银行取钱,黄某也属于从他人信用卡取钱的行为,那么黄某是否涉嫌犯罪呢?
解析:黄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客观上他又是受张某的委托取钱,所以他的行为无罪。
总之,如果行为人非基于持卡人的真实意图而从信用卡中取款,都涉嫌犯罪,在此提示广大读者,任何时候,不要轻易动用别人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