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特大信用卡电信诈骗案在五原县公安局的不懈追击下,成功告破。
3月初,受害者郝某火急火燎前往五原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被他人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嫌疑人李某表示,即使是在征信有污点的情况下,自己也能帮助其顺利批下大额卡,其办理的信用卡额度可达10万元,在任意银行均可刷卡,3天时间便可拿到卡使用,办卡成功后还赠送iPhone11手机一部,如果介绍更多人办理信用卡,还可以和郝某合作,将赠送给他人的礼品换为从郝某商铺买来的电动车。但是办一张卡,李某需收取500元的“好处费”。
郝某禁不住李某的蛊惑,觉得这是件好事,前后为李某介绍了19位亲戚朋友办理了共29张信用卡。拿到介绍费后,李某却直接失联了。多日联系不上李某,郝某惊觉自己是上当受骗了,这才赶忙前往五原县公安局报了案。
接案后,五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迅速对这起信用卡电信诈骗案件展开调查。通过几日侦查,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进一步侦查后,民警发现李某可疑资金4万余元,受害人达40余人。3月14日,民警在固原市某村李某的情人赵某处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落网后,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月7日,李某被批准逮捕。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量刑标椎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我国《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的认定和量刑标椎做出了具体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