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梁先生12年前无意中欠下透支款0.27元,没想到12年后利滚利暴升2300多倍。广州市高明区法院近日认定,梁先生欠下的仅是利息。
银行在12年后劳师动众打起的这场官司,最后只获得0.27元赔偿。
0.27元透支利息 12年后惹官司
1994年,梁先生在某银行开办信用卡,多次透支现金,后偿还了部分欠款。 1997年,他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和透支利息8530元后,尚剩下0.27元利息未在意。
10年多过去了,2006年至2007年间,银行动用律师向梁先生追讨,警方经侦部门甚至也立案侦查。银行指出,经过12年,银行里的透支本金0.27元的利息已经达到了627.37元,2009年底他们提请诉讼。
争议一:12年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银行认为自己一直都在向梁先生追收欠款,且从未向梁先生表示要放弃债权,因此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
梁先生说,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原告提供的 《信用卡交易明细》来看,他的信用卡于1997年9月1日发生透支欠款,原告只是于1997年9月10日对被告追收过信用卡透支欠款,该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从1997年9月起计至1999年9月止。
争议二:0.27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银行认为,0.27元是本金。并向法庭提供了 《信用卡交易明细》《准贷记卡利息试算表》《利息清单》等大量证据。
梁先生认为0.27元仅是利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也可以看出该卡透支利息为0.27元。而且,按各金融机构惯例,无论存款、贷款、透支均是一元(含一元)以上才计息。
法院判决 梁先生应赔0.27元
高明区法院认为,由于银行与梁先生未约定履行期限,银行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债务,因此银行的债权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
不过,从银行提供的《账户发生明细表》,可以确认属梁先生所有的信用卡早于1997年7月14日即已偿还尚欠的透支本金7609.50元,即该卡所欠的透支本金已为零,仅剩余透支利息8530.27元还没有归还。后被告梁某又于1997年9月1日向该卡存入现金8530元用于偿还上述所欠的透支利息,即该卡尚欠透支利息只有0.27元。
原告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0.27元是本金,也不能给出计算出利息的方法。据此,高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梁先生仅需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属于透支利息的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