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不离身,却接连收到银行发来的交易短信,55000余元莫名蒸发。昨日,记者从禅城法院了解到,因不满银行拒绝赔偿,黄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一审胜诉获赔。
据查明,2009年3月,市民黄先生在某银行佛山支行,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同时办理了该卡手机短信通知业务。而在去年3月10日晚上11时48分至11时54分,短短6分钟时间,黄先生在未进行任何交易情况下,接连收到某行发出的多条短信通知,表明他的信用卡已被转账50000元、取款5000元及扣手续费250元,共计55250元。
黄先当即打银行客服,告知上述异常现象,并按提示办理了挂失手续。翌日凌晨,黄先生又在澜石派出所报案。黄先生信用卡内55250元莫名无故丢失,尽管他多次要求银行返还上述款项,但一直协商未果。无奈之下,黄先生只能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从法院调取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持卡男子并非原告黄先生,其取款时所持的卡一面为黄色,一面为绿色,与真的信用卡迥异。
黄先生代理律师认为,在原告黄先生持有真实的信用卡而未进行交易的情况下,银行营业点柜员机却允许他人使用克隆卡成功完成了交易,说明该行柜员机没有识别真假银行卡的能力。
他同时表示,虽然银行与黄先生双方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但如果仍然根据该条款,认定犯罪分子盗取存款是持卡人亲自所为,不仅违反公平原则,而且也免除了银行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转账人和取款人并非原告本人,转账和取款信用卡也并非原告所持有的信用卡而是一张克隆卡。原、被告虽然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但该约定适用前提是原告持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为此,银行方面未能保障原告存款安全,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需向黄先生支付55000余元损失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