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改革以后,除了个税起征点上调从2018年10月1日期开始实施,更令人瞩目的就是新个税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10月20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已经开始公开征求意见,那么就让我们看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提到了哪些内容。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
根据新个税的规定,扣除5000元个税起征点、三险一金后,税前还将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解读
专项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专项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自己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专项三:大病医疗
纳税人一个年度自负医药费超过1.5万元的部分,可以在每年限额6万元的额度内进行扣除。
专项四:房贷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说在偿还贷款期间,每年扣除的标准为12000元。
专项五:住房租金
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可以,每月扣除1200元。
2、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每月10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每月扣除800元。
专项六:赡养老人
1、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独身子女则一人每月扣除2000元。
2、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此次的暂行办法为征求意见稿,后期还会征集民意以后进行调整。不过暂行办法已经确定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可以说本次的改革确实是深入民心,希望后期的调整能更加符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