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有关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其中,有五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是你在同民间借贷打交道时必须要了解的。
民间借贷主体范围重新界定
民间借贷新司规第一条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涵义,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纳入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同时重申排除金融机构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主体。
高利转贷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标准
民间借贷新司规明确了“客观事实+主观认知”两个条件,即在上述客观事实存在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保证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新司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明确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新司规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明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否则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明确民间借贷利息的保护标准与范围
民间借贷新司规首次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不保护,但已经支付的不追究,未支付不支持;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法院不保护且强制返还。